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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安保险违法套取资金遭辽宁保监局处罚
2011-10-14 09:38:54   来源:   评论:0 点击:

  据保监会网站10月13日消息,辽宁保监局查出,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在2008年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:   虚假列支查勘费套取资金159698元,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及电子设备、弥补招待费用不足...

  据保监会网站10月13日消息,辽宁保监局查出,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在2008年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:

  虚假列支查勘费套取资金159698元,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及电子设备、弥补招待费用不足、发放员工福利支出、支付法律费用等账外支出。

 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(2002年修正)第一百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同城315投诉产经,辽宁保监局决定给予责任人李凤警告并处奉2万元的行政处罚。以下为行政处罚书全文:

 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保监罚〔2011〕51号

  当事人:

  姓名:李凤

  身份证号:

  职务: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原理赔负责人

  住所:

  经查,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在2008年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:

  虚假列支查勘费套取资金159698元,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及电子设备、弥补招待费用不足、发放员工福利支出、支付法律费用等账外支出。

  上述违法事实,有相关业务档案及财务凭证复印件、调查笔录、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,足以认定。

  你在申辩中称:变通使用费用购置办公设备系总公司费用政策纰漏,且已获得省分公司默认,无个人贪污行为,不应归责于个人。

  我局认为,2008年1-10月期间,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理赔职责相对独立,你作为时任理赔负责人签字同意变通费用并上报省分公司申请核销,造成了业务及财务数据不真实。该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(2002年修正)第一百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,你是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依法应予处罚。因此,你的上述申辩不成立。

 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(2002年修正)第一百一百五十条之规定,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奉2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
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奉汇至以下账户。逾期,将每日按奉数额的3%加处奉。

  户名: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

  账号:21001450008058000003

  开户行:中国建设银行(微博)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

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,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,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 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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